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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广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希球,穆国柱,穆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被执行人广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希球被执行人穆国柱被执行人穆晓龙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希球、穆国柱、穆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冯瑞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