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