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郭某,女,农民。被告沈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雪岩审 判 员 汪 忠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