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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郭某,女,农民。被告沈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雪岩审 判 员  汪 忠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