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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8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号码:×××1236,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德斌,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伙同郭某甲、郭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某麻将馆开设赌博场所,以玩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盈利。同年9月13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清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通话清单,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退清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已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共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道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