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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岑某某(又名岑某电),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岑某某于2015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由于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于2015年04月08日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忠亮、刘英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农民日报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某某诉称,原告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06月谈婚,2009年08月03日经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1年03月25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岑某涵。由于婚前基础差,婚后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02月12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女孩岑紫涵原告抚养,不要被告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原告岑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拟证实原告、被告、孩子出生时间。3、结婚证一本,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时间及合法婚姻。4、某乡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5、诚信证明一份,拟证实未违反计划生育。法院依职权调取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主体资格和孩子出生时间的证据。2、结婚证,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是合法婚姻的证据。3、某乡某村村委会证明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8年06月自由恋爱,2009年08月03日经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黔盘结字190900236。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1年03月25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岑紫涵。由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02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女孩岑某涵原告抚养,不要被告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另外查明,原告岑某某主张,自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孩子岑紫涵一直随原告岑某某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已生育子女,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孩岑某涵一直随原告岑某某生活,原告岑某某要求抚养孩子,不要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女孩岑某涵,由原告岑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不付抚养费;三、被告王某某有探望女孩岑某涵的权利,原告岑某某应给予提供方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 彪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