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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红强与杨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强,杨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强,男。被执行人:杨长生,男。申请执行人刘红强与被执行人杨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红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长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被执行人杨长生申请执行的另案中划拨回600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刘红强谈话,其愿意领取6000元后,放弃剩余5000元执行款及所有利息。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