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露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李露,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李露负担。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