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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费荣根与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荣根,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费荣根,男。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保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75628.34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