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姜文、赵淑云、孙晓峰、常鹤、赵明明、曹广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文,赵淑云,孙晓峰,常鹤,赵明明,曹广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姜文,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赵淑云,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孙晓峰,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常鹤,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赵明明,男,1991年6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曹广晶,女,1989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文、赵淑云、孙晓峰、常鹤、赵明明、曹广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595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