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家炎、陈龙声等与陈家炎、陈龙声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炎,陈龙声,张瑞义,吉开贵,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万冲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监字第27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家炎。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龙声。系申诉人陈家炎之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瑞义。一审第三人:吉开贵。一审第三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万冲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申诉人陈家炎、陈龙声因与被申诉人张瑞义、一审第三人吉开贵、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万冲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申字第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家炎、陈龙声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宫邦友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孙祥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江伟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