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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彪与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彪。被告李元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与被告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进行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