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彪与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彪。被告李元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与被告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进行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