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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智春、福建省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马智春,福建省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49号原告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邹洪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典慧、陈杰,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智春,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马智春。被告黄XX,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智春、福建省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智春、黄XX名下价值人民币111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马智春、黄XX名下价值人民币1118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福建福盛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乐市地下室32个车位(车位号:001、002、471-500号),预售许可证号为:(2014)长建房许字第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