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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53号原告史某,男,汉族,系四川省人,现住西藏昌都市。法定代理人史某甲(系原告的母亲),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告周某(系原告的父亲),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及法定代理人史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罗桑扎西代理审判员 巴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索郎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