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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高月记、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高月记,高峰,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葛长安,行长。被执行人高月记,成年。被执行人高峰,成年。被执行人高冲,成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130332.25元(两笔款)。本案结清39215.03元及执行费688元,转另案(2015)东执字第344号一案结清39215.03元及执行费688元,转另案(2015)东执字第351号一案结清39215.03元及执行费688元,余款10623.16元退回给被执行人高峰。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已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东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月记、高峰、高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