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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与冼业楚、莫容娇、冼秀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冼业楚,莫容娇,冼秀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50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994385。负责人:杨光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冼业楚,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执行人:莫容娇,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执行人:冼秀媚,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冼业楚、莫容娇、冼秀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冼业楚、莫容娇应偿还39407.3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被执行人冼秀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冼业楚、莫容娇、冼秀媚的户籍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黎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蓝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