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靖,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杨玉清,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杨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桃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学龙审 判 员 陈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