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奎,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57号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熊县。被告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被告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时代广场地下一层lg10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刘占奎与被告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