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立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杨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1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黄×在疲惫状态下驾驶别克轿车(车牌号:京NTY2**)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马家楼桥下时,与路边修车的师×、白×、裴×、刘×相撞,造成师×、白×死亡,裴×、刘×均为轻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于2014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查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裴×、刘×的陈述、证人冯×、呼×、郝×、纪×、马×、吴×、林×、宋×、龚×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具有自首情节;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其悔罪态度好;其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其家庭困难;综上,请法庭减轻对被告人黄×的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黄×在疲惫状态下驾驶别克轿车(车牌号:京NTY2**)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马家楼桥下时,与在路边修车的师×(男,殁年39岁)、白×(男,殁年34岁)、裴×、刘×发生碰撞,造成师×、白×死亡,裴×、刘×均为轻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于2014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查获。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师×、白×家属及被害人裴×、刘×已对被告人黄×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裴×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呼×开邮政货车从夏家胡同出来,我和师×坐在副驾驶上,开到京开高速四环进口处,车突然坏了,呼×说挂不上档,他给单位打电话救援。之后一辆警车来了,说有勤务,让呼×将车往前开。但是呼×没有挪动,救援车开到了,修理工让呼×挂挡开车,车就向前开了,把车停在京开高速马家楼出京方向,修理工开始修车,呼×在车上帮忙,修理工紧贴着左侧车门脚踏处站着,车门呈打开状,我、师×及救援车司机站在修理工身后看着。我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案发时我正在修理单位货车,离合器坏了,货车左侧车门打开,我站在左前轮处身体紧贴着左前门上车脚踏,双手正在安全离合器总泵。不知道什么原因,我感觉身后来了一阵风,我就倒在地上了。我不知道在地上躺了多久,当时晕了,醒来后看见白×倒在我单位救援车的后轮下,我就意识到出大事了。我赶紧去拉白×,但是拉不动,他头部流了很多血,已经不动了。之后我就感觉我后背疼,心憋闷。呼×在货车上趴着,帮我换离合器总泵,白×师×和裴×站在我身后,他们三人是怎么站的,我不知道,我们五人是同事关系。3、证人冯×的证言证实:我知道黄×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是黄×通知我的,当时我在家。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我俩带着三岁的孩子,从湖北襄阳出发,坐K118回北京,三人买两张票,夜里孩子一直和他睡,黄×在火车上就没怎么睡,一直照顾孩子,事故当天5时20分我们到京,黄×回家后又睡四十分钟,然后就开车上班了。4、证人呼×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8时10分左右,我驾驶京AB52**号黄河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从单位驻地出来,准备去通州区台湖北京烟草物流中心拉货,车上还有两个装卸工,单位驻地在夏家胡同,车从玉泉营桥驶上京开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四环路进口北侧时,我突然感觉车辆离合器出现问题,摘挡摘不下来了,于是我把车停在四环路进口附近的导流带上,之后给班长龚建新打电话,他马上派人过来修,挂电话后我在车后面30多米的位置摆放了警示牌,并打开车辆的双闪灯,等修理工到来。过了20分钟,一辆警车开过来把车停在我车的前面,警察问我是否能挪车,一会有勤务过来,我跟警察说我的车离合器坏了,换不了档,警察问我是否用拖车,我说不用,已经通知单位了,修理工马上就到,之后警察就上了警车,没有离开,可能是等着勤务。大约过了10分钟,修理工开车到现场,一共来两个人,一个叫白×,一个姓刘,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我跟他们说是挂不上档,之后他们试了试得出的结果是离合器坏了。我对姓刘的修理工说,这里不能停太多时间,警察让把车挪前面去,姓刘的修理工让我连踩十几脚离合器立即挂挡,我按照他说的挂上二档,向前开了500米左右的距离,停在京开高速出京方向马家楼南侧最外侧的斑马线上。于是我在后面50多米的位置摆放了警示牌,并且开了车辆的双闪灯,之后姓刘的修理工留下来给我修车,白×驾驶救援车去买配件,大约过了10分钟,白×开救援车回来了,他把救援车停在我车前面10米左右的距离,之后白×下车帮忙修车,过了二十多分钟,我们马上就要把车修好的时候,我突然听到“咣”的一声,抬头一看驾驶室的车门被撞变形了,我赶紧下车看到一辆别克商务车停在我车前面60多米的位置,白×倒在救援车的后部,当时他已经不能说话,不能动了。个矮的装卸工倒在我车左侧的位置,个高的装卸工被撞出50多米,倒在最外侧机动车道附近的位置。姓刘的修理工没有倒下,可能是腰扭了一下,站在我车左侧的位置。我赶紧报警了,并且告诉了我们班长龚建新。大约20分钟左右,警察和救护车都到了现场,急救大夫对四名伤者进行检查,确定白×已经死亡了,把伤情较重的个高的装卸工拉去了医院,紧接着又来了两辆救护车,分别把个矮的装卸工、姓刘的修理工、白×拉去了医院,我留在现场配合警察工作。我没看到事故经过,当时我趴在驾驶室内看姓刘的修理工修离合器,顺便帮帮忙。发生事故时,我的上身在驾驶座的位置,下身在副驾驶座上,面向离合器。他们四人都站在驾驶室左侧位置,姓刘的修理工紧贴着站在驾驶室左侧的位置修离合器,另外三个人怎么站的我没太注意,但他们三个应该都是面向驾驶室位置,他们几个都站在斑马线上,驾驶室左侧的车门处于打开状态。我车驾驶室的左侧车门被撞变形了,其它部位没注意。别克商务车上有几个人说不好,只有一个男的,剩下的几个都是女的。事故发生时应该是那名男子开车,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告诉我说是困了。发生事故时我的车是熄火状态,而且车在现场停了大约半个多小时的时间。5、证人郝×的证言证实:黄×是我单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在车上,但我没看见事情经过。当时我感觉车摇晃了一下,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我下车后看见我们车北侧停着两辆邮政车,地上躺了两个人,一个人躺在我们车与邮政车之间,还有一个人倒在邮政车的旁边,我不敢走近看,只是远远的看着,告诉我们车上的同事赶紧报警。事故发生时是黄×开的车,车号是NTY2**,别克商务车。当时车上有七个人,纪×坐在副驾驶座,中排左侧是马×,我坐在中排右侧,后排左侧是吴×,中间是宋×,后排右侧是林×。我们是从海淀上地公司出来,准备去大兴开会,车上的人都是同事关系,黄×是公司委派来的,是职务行为。6、证人纪×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我没看见,当时事故发生之前阳光照着我的腿,我正在车上眯着眼犯迷糊,发生事故后我们车的前挡风碎了又弄了我一脸和一身玻璃碴子,我听到“砰”的一声响后才知道出事了,发生事故时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7、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上午9电30分左右,我们单位的司机黄×开着我们单位的别克商务车,车上坐着我们单位同事郝×、吴×、林×、宋×和我们请来帮助我们做实验的老师纪×和我一共算司机是7个人。我们准备去大兴庞各庄绿荫别墅做实验,我们从海淀区上地出来具体走的那条路我没有注意,准备上京开高速路时,我看见了京开高速的标志,我不知道走了有多远。我接了一个电话,事故发生时我没看见,因为当时我刚接完电话没注意前方的情况,只是听到声音后才知道出事了。我当时坐在司机后边的位置。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就碎了,我们的车就停车了。我下车后看见在我们车的后面有5-6米远的地方,有一个男子,趴在路上不动了。我一看有人受伤了,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20叫急救车,120的工作人员问我事故的地点,我说是在马家楼桥。我看见黄×也在打电话,不知道打给谁。8、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10时15分,我乘坐黄×驾驶的京NTY2**号别克牌商务车,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出京方向马家楼桥南侧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今天到交通队说明一些情况。案发前我睡着了,怎么发生的事故不知道,我坐在后排,只是发生事故后被惊醒了。事故发生后我看到路上有三个人躺着,都受了伤,我们怕伤者产生问题,就没有敢再到躺在地上的人跟前去,就到了路边等警察来处理。是黄×开车发生的事故。9、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10时15分,我乘坐黄×驾驶的京NTY2**号别克牌商务车,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出京方向马家楼桥南侧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今天到交通队说明一些情况。当时我感觉车晃了一下,后来黄×停车之后我们都下车了。我下车后看见一共有三辆车停在道路西侧的斑马线上,我乘坐的车左侧前轮还在车道内,我们车的后面是一辆面包车,面包车的后面是一辆邮政厢式货车。在我们车的后面有一个人,在面包车的后面有一个人,之后在邮政车的左侧还有一个人。案发经过我不知道,我醒了之后发现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右侧坏了,其他两辆车我没有看,不知道坏没坏,也不知道我们的车跟另两辆车的哪辆撞上了。我不知道地上的人是怎么倒在地上的,当时的车速我也不知道,我是事故发生后才醒的。10、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我睡着了,醒后发现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坏了。11、证人龚×的证言证实:我在北京邮政中心局汽运五分局工作,是二班班长。我与呼×系同事关系,他是我组组员。事发前,他给我打电话说他驾驶的京AB52**号车离合器坏了。之后我就给白×打电话让他去救援,我又给呼×打电话说已经告诉白×了。大约十点多,呼×再打电话,就告诉我出事了。12、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裴×、刘×、师×受伤后就医诊断的情况。13、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黄×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呼×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京NTY2**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检验合格,驻车制动检验不合格,转向系统各部件完好,工作正常。1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小型普通客车京NTY2**车行驶速度无法确定。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京AB52**)制动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16、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尸表检验,白×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尸表检验,师×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17、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刘×胸部外伤致3根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鉴定裴×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眉弓皮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裴×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1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证明证实:师×、白×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13时30分、2014年11月14日10时15分死亡。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图补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4日10时对事故现场勘查、制图及相关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20、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确定被告人黄×为全部责任。2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具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登记情况。22、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的监控记录。23、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黄×报警的情况。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的身份情况。25、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银行回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及其所在公司分别与师×、白×家属及被害人裴×、刘×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师×、白×家属及被害人裴×、刘×的谅解。26、收条证实:被告人黄×之妻交给被告人黄×所在公司赔偿款15万元。2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黄×到案及本案的破获情况。28、被告人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5时许,我和家人从湖北坐火车回北京。之后回到家中睡至7时许,从家里出来直接开着单位的别克商务舱汽车去丽水桥接老板郝×,我带着郝×又去上地开拓路上接单位5名员工。当日9时20分,我开车载着同事去大兴区庞各庄参加一个会议。走至京开高速后,我有点犯困,后来我觉得自己睡着了,我迷迷糊糊听见外面有人喊了一声,喊的什么我记不住了,我马上睁开眼睛看见我车子已经偏离到马路的最右侧了,而且我的车子前面半米左右还站着几个人。事发突然,我没注意到底有几个人,这时已经来不及了,我车子右侧车头就把站在地上的人给撞出去,我右侧挡风玻璃被撞出一个大洞,我马上打轮又开出30米左右,车停下来。车子停好后我看见我的车后10余米的马路边上躺着一个人,我马上跑过去,我看见那名男子仰面躺在地上并且脸上有血。我问他:你没事吧,但他没说话。我当时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给他盖上。此时,我看见我车子北侧路边停着两辆车子,一辆是邮政的面包车,一辆是邮政集装箱的货车,那辆集装箱车子的司机门已经被撞了,我才意识到刚才把集装箱的车门和车门边上的人给撞了,这时一男子过来说:那边还有一个人。我赶紧往北跑过去,看见那辆邮政的面包车左后轮下面趴着一男子,我看着男的头部下面的地上有血迹,他一动不动。我拨打122电话,跟交警说我开车撞人了,需要救护车。我在原地等来交警和120,120来了之后就先后把躺在地上的人给抬走了,当时对方还有2名受伤的人,他俩被120拉走了。后来交警直接把我带回丰台交通队事故科,警察给我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警察先让我回去,我当天就知道这起事故造成2死、2伤。12月1日,交警队警察又找我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12月18日,我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案发时我驾驶的是别克商务舱,车牌号为京NTY2**,车辆是公司的车子,车主是公司名称,车子年检通过了,车子上的是全险。我驾驶证类型是准驾车型A2,我是2001年拿到的驾驶证。案发当天我没有喝酒,就是坐了一夜火车太困了才发生事故。当时的车速是70公里左右,路况挺好的没有堵车。此外,丰台区交通队认定是我的责任。我知道在疲劳状态下不能驾驶机动车,但我觉得没事,出于侥幸心理才开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证据及事实,被告人黄×不具有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黄×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