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武元生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元生,杨可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元生,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计兵,男,194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武元生之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可久,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元生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元生的委托代理人武计兵、被上诉人杨可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武元生车库是否在所购原房屋基础上翻建,原房屋外墙与西邻北墙外皮是否平行一线,有无改变现状,超占原公伙出路事实,原判并未查清。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武元生。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