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宝军、张宝伶、张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军,张宝伶,张宝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张秀成职务:主任被告张宝军。被告张宝伶。被告张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宝军、张宝伶、张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惟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