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玲顺与解玲顺、周荣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玲顺,周荣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王希。被告:解玲顺。被告:周荣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玲顺、周荣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