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2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猛,农民。2011年10月3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猛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