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0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与吴美华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汕头石油分公司,吴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汕头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柯思洪。委托代理人郑灼武、巫晓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美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4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汕头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美华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美华的银行存款,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敏审判员 肖少宏审判员 林 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