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长波。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5138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法执字第1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