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景堂与麦树荣、王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堂,麦树荣,王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景堂,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麦树荣,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王国志,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堂与被执行人麦树荣、王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1日通过邮寄和在被执行人住所向被执行人帐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28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0522.88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到被执行人麦树荣、王国志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并已经冻结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志名下的粤J×××××、粤J×××××小型汽车二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粤J×××××小型汽车至今未有发现存放于何处无法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