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玉容开始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容,郑伟,祝久勤,曾卫东,蔡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容,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洪雅县柳江镇。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伟,男,1989年6月1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洪雅县余坪镇。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祝久勤,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洪雅县洪川镇。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卫东,男,1989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洪雅县余坪镇。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杰,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洪雅县余坪镇。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维帅,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容、郑伟、祝久勤、曾卫东、蔡杰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容、郑伟、祝久勤、曾卫东、蔡杰及其辩护人陈维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容利用租赁的位于洪雅县洪川镇关圣街32号的门市(原快乐跑腿),于2015年3月初,与被告人郑伟聚集人员并提供赌博工具在该门市以“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祝久勤、曾卫东、蔡杰于当月下旬先后加入参与赌博并抽头。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8日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挡获涉赌人员祝久勤、曾卫东、蔡杰等13人,查获纸牌、方桌等赌博工具。经查实,从2015年3月初至2015年4月8日,五被告人共抽头渔利38000元,被告人刘玉容、郑伟各分得10000元,被告人祝久勤、曾卫东、蔡杰各分得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玉容、郑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祝久勤、曾卫东、蔡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8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赌博工具已由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洪雅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五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对其他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人马继勤、沈学云、李凝舒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检查笔录以及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容、郑伟、祝久勤、曾卫东、蔡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玉容、郑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久勤、曾卫东、蔡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玉容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长期不务正业,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现当地村社、派出所及司法所均不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刘玉容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郑伟、祝久勤、曾卫东、蔡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玉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祝久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卫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蔡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80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 讯代理审判员 郭玉珠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