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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裘金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金良。委托代理人:陈焕章。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第三人:裘金良,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共建村6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裘金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800元,减半收取15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幸福无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