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商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邵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邵红伟,曹海立,陆会梅,张培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37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永,农民。被告邵红伟,农民。被告曹海立,男,1974年2月24日生。被告陆会梅,农民。被告张培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邵红伟、曹海立、陆会梅、张培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