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协平行贿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429号罪犯陈协平,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协平犯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098号判决,以被告人陈协平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协平2014年6月缴纳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协平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协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