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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皮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皮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皮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皮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皮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3月8日,我和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皮某乙暂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我和被告离婚近两年,被告只给付过一个月的抚养费。至今孩子和我一起生活已两年,被告拒绝给付孩子得抚养费。为此,依法要求变更皮某乙的抚养关系,同时要求变更每月给付皮某乙抚养费1000元。被告皮某甲辩称,我不支付抚养费主要是因为原告不让我探视皮某乙,现我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皮某乙,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在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皮某乙由皮某甲抚养,监护权归皮某甲,暂由张某抚养,皮某甲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从原、被告协议离婚后,皮某乙随原告生活到现在。从原、被告协议离婚到2015年4月,被告给付抚养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被告皮某甲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皮某乙由被告抚养,监护权归被告,但双方又约定皮某乙暂由原告抚养,且从双方离婚到现在,皮某乙实际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从双方协议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皮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皮某甲给付皮某乙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13年3月到2015年6月,共计26000元(27000元-1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皮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