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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王从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从江。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92790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温岭市宇正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申展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林才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