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王从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从江。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92790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温岭市宇正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申展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港水道配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林才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