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龙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陈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喜盈门广场,爬窗潜入劳卡衣柜店内,盗走被害人胡某甲放在抽屉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牌IPAD4代16G平板电脑。尔后,被告人陈某又窜至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东区,爬窗潜入被害人邹某经营的莆田苹果体验店(万达店)内,盗走该店1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苹果6代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600元的苹果6PLUS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400元的苹果AirMD711型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持所盗得的苹果AirMD711型笔记本电脑至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区府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典当给经营美美珠宝行的方某。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追回被盗苹果牌IPAD4代16G平板电脑、苹果6代16G手机各1部,后在被告人陈某的配合下,从方某处追回被盗苹果AirMD711型笔记本电脑1部,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所盗得的1部苹果6PLUS16G手机已丢失。指控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乙、邹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美美珠宝行当据,莆田苹果体验店(万达店)零售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先后二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邹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燕茹二〇一五���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盈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