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关友品与陈建、陈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友品,陈建,陈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关友品,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夏雪梅,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露露,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关友品诉被告陈建、陈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文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友品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陈露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友品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建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份前被告陈建因做生意向原告提出借款120000元。2013年6月10日原告将现金120000元借给了被告陈建,被告陈建于当日书写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建以各种理由推辞。被告所借款是用于家庭支出,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0800元(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年利率6%×2),合计13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陈建、陈露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陈建的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身份,诉讼主体适格。3、、被告陈建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陈建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及借款的利率。4、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偿共同还责任。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0日,被告陈建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如逾期未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总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陈建所出具的借条为证,因此,原告与被告陈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露露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未按期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800元的诉请,因其利率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的所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且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建、陈露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关友品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合计13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陈建、陈露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路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