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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舒琳琳与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琳琳,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舒琳琳,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高哲,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湖西路36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舒琳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琳琳已收到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舒琳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