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宁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