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与李树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良,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昌盛小区门市楼**号。代表人张子建,主任。上诉人李树良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2013年被告李树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李树良委托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书,原告履行了代理诉讼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玉民初字第2069号判决书,李树良胜诉,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唐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从本院领取了保险赔偿款。综上,原告办理诉讼委托事务的地点为玉田县,即玉田县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李树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上诉人李树良不服,以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丰润区丰登坞镇八军坊村5排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答辩称,本案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李树良是在玉田县法院立案大厅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玉田县,玉田县法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2069号判决书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显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建在李树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作为李树良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在玉田县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