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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黎平、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平,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龙集团有限公司,何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黎平。被执行人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雪琴。被执行人春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富。被执行人何春富。本院为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难以履行,经申请人黎平申请及被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何春富、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00万元(或等同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星审判员 张昌发审判员 桂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