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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振与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罗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王振。被告罗小红。原告王振诉被告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王振提供的被告罗小红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罗小红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小红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不能提供被告罗小红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退还原告王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