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王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张金花,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职工,住山东单县。被告王小波,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于2015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