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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韦强与黄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强,黄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韦强。被执行人:黄汉武,本院在执行韦强申请执行黄汉武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汉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汉武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现经申请人同意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加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