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滕建辉与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辉,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滕建辉,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邱芳,女,住武夷山市。原告滕建辉与被告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建辉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滕建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滕建辉负担。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思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