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娅与高翔、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娅,高翔,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刘娅,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翔,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燕,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娅与被告高翔、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翔、刁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元,减半收取为48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2000.00元,由原告刘娅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