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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娅与高翔、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娅,高翔,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刘娅,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翔,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燕,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娅与被告高翔、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翔、刁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元,减半收取为48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2000.00元,由原告刘娅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