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健帮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604-1号被执行人:杨健帮,曾用名杨伙生,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作出的(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健帮应交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健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杨健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黎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