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杰与姚国勇、李伟、李永祥、淮南市李氏祺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姚国勇,李伟,李永祥,淮南市李氏祺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勇,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伟,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李永祥,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淮南市李氏祺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杰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潘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杰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3元,减半收取5866.50元,由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