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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61号胡敏诗与杜上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诗,杜上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61号原告胡敏诗,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胡广成,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与原告关系。被告杜上江,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0号第七层。负责人夏骏军。委托代理人万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诗诉被告杜上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足额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胡敏诗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