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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俊爱与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俊爱,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爱。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设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爱与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00000元,尚有1398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