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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尉彩兰与纪小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彩兰,纪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2005号申请人尉彩兰,女,1956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纪小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尉彩兰与被执行人纪小明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尉彩兰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纪小明给付59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纪小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尉彩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纪小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尉彩兰发现被执行人纪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纪小明应给付经济五万九千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代理审判员  文圆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