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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晓龙与柯远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林晓龙,男,汉族,阳春市人。被执行人:柯远安,男,汉族,阳春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晓龙与被执行人柯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柯远安应偿还借款2596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晓龙。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柯远安及其配偶王晓芳共有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河坡寨村的房地产【证号:阳春020002927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春府国用(2011)第00008611033957号】,但尚未具备处置条件。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查封财产尚未具备处置条件,目前除被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黎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峰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