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玉林、毕玉东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玉林,毕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毕玉林被执行人毕玉东本院在执行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玉林、毕玉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毕玉林、毕玉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30632.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