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汤良生与詹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汤良生,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景林,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良生与被告詹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欲与被告詹景林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良生撤回对被告詹景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汤良生负担。审判员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高健 来源:百度“”